岳塘新聞網(wǎng)5月15日訊(通訊員:傅卓明)酒后沒錢打車,四名未成年人竟膽大包天,妄圖通過實施搶劫來獲取錢財。近日,岳塘區(qū)法院審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搶劫案,被告人彭某、鮑某、鄒某某因犯搶劫罪被分別判處一年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均處以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19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彭某、鮑某、鄒某某和楊某(未滿16歲,附條件不起訴)四人與朋友在湘潭市岳塘區(qū)某酒吧喝酒后,因沒錢打車,于2時許,被告人彭某和楊某在酒吧附近的某加油站里面,以對方撞到自己為由,威脅被害人黃某和鄒某(均未滿16周歲)走到加油站里面的單車棚處解決,鮑某和鄒某某負責支援和望風。在單車棚內(nèi),被告人彭某和楊某打了兩名被害人耳光,并手持隨身攜帶的跳刀,威脅兩人交出錢財。四人毆打了被害人后因被人發(fā)現(xiàn)迅速逃離現(xiàn)場,整個過程中,被害人黃某和鄒某的手機均有損壞,黃某受傷。經(jīng)鑒定,黃某構成輕微傷;鄒某手機評估價為5605.83元;黃某手機評估價格為750元,共計6355.83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彭某、鮑某及楊某的家屬賠償被害人黃某損失2000元、賠償鄒某損失4000元,三人取得兩名被害人的諒解。
被告人彭某、鮑某、鄒某某被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某、鮑某、鄒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脅迫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均構成搶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鮑某、鄒某某在參與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但被告人鄒某某所起作用相對較小,本院依據(jù)三名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在量刑時予以區(qū)別考量。被告人彭某、鮑某、鄒某某已經(jīng)著手實施犯罪,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三名被告人犯罪時均系未成年人,本院決定對三名被告人減輕處罰。根據(jù)三名被告人所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之規(guī)定,對三名被告人作出如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同時,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行為是明確禁止的,經(jīng)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要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絕不能只靠司法機關,更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共同參與,各負其責。學校、監(jiān)護人、以及社會各界,應當更加重視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shù)姆椒ń逃陀绊懳闯赡耆?,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
責編:郭璇
來源:岳塘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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