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新聞網9月8日訊(通訊員:劉澤佳)“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是廣大司機的普遍共識,然而偏偏有人心存僥幸,漠視法律,直到釀成交通事故受到法律制裁才后悔莫及。近日,岳塘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案件,被告人石某被依法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2022年4月11日16時許,被告人石某飲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僅懸掛后牌照(后經查證系套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從株洲市某村家中出發(fā),進入湘潭市區(qū)后,行駛至岳塘區(qū)某道路交叉路口時,未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馮某駕駛小型客車對向行駛至事發(fā)地左轉彎,兩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石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處警民警到達事故現場后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石某呼出氣體進行酒精含量測試,測試結果為:158mg/100ml,石某血液經鑒定檢出乙醇含量為191.16mg/100ml。
經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認定:石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馮某無責任。案發(fā)后,石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石某取得了馮某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石某無駕駛資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套牌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但石某在他人報警后在現場等候處理,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取得了事故相對方的諒解,法院決定對其從輕判處。石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宣告緩刑。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之規(guī)定,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法官提醒廣大市民,駕駛員在飲酒狀態(tài)下,對自己的行為認識比較模糊,自制能力下降,極易出現交通事故,給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埋下極大隱患,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更是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犯罪行為。市民朋友應遵紀守法,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同時駕駛員要摒棄闖紅燈等交通陋習,養(yǎng)成文明駕駛習慣,維護文明和諧的交通秩序。
責編:郭璇
來源:岳塘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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